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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拉电线给电动车充电最高可处5000元罚款-中国网

来源:华体会官方网站    发布时间:2024-03-13 16:52:03

产品介绍

  中国网福建讯 5月31日,福建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的《福建省消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出明确规定《条例》将于9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改对特殊人群和特殊场所,消防安全、电动车消防安全、农村消防工作和民宿消防安全等方面的内容做了补充完善。

  条例修订衔接消防改革精神和消防法规定,理顺了消防管理体制,明确应急管理部门对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

  在日常检查方面,公安派出所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乡镇、街道组织并且开展有明确的目的性的消防安全检查。

  条例加强对老弱病残幼等特殊人群的消防安全保障。在村(居)民委员会消防安全职责中明确对特殊人群进行消防安全帮扶的规定,并规定学校、养老院、医院等单位对特殊人群的消防安全保护措施。

  条例加强对火灾风险较高的特殊场所的消防安全监管。规定公众聚集场所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制度、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要求、易燃易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要求和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消防监督检查。

  物业加强对电动车的消防安全管理,并明确电瓶车和电动摩托车应当在单位、住宅区的指定区域停放,禁止在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地下汽车停车位停放电瓶车和电动摩托车;禁止携带电瓶车和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进入电梯桥厢;禁止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瓶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汽车充电。

  违反上述禁止性规定的,由消防救援机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管理单位未制止电瓶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汽车在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要求的室内场所充电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管理单位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简化公众聚集场所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是消防领域“放管服”改革一项重要内容,条例衔接消防法,增加了相关规定。

  条例规定,对依法不需要取得施工许可但应当办理消防备案的建设工程,可以优化备案手续。同时,对小旅馆、小餐饮、小商店,可以优化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手续。[责任编辑:彭贤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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