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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月 速看收藏!燃气安全知识要点全攻略!

来源:华体会官方网站    发布时间:2023-12-29 10:46:29

  1、进货要优先选择规模较大、产品质量和服务的品质较好的有名的公司的产品。对于外观品质较差,标识混乱产品不能进货销售。

  2、进货时查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如实记录产品的名字、产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生产批号、生产日期等内容。不采购无产品合格证明的产品。

  3、仔细核对燃气具的包装箱、铭牌和说明书等辅件是否齐全。对于家用燃气灶具(2401)和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2402)产品,在2020年10月1日前,国内公司制作的产品应凭有效生产许可证(QS)或 强制性产品认证(CCC)出厂、销售或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自2020年10月1日起,以上产品未获得CCC认证证书和未标注CCC认证标志,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对于在QS有效期间生产的产品,2020年10月1日后可接着使用原包装(符合QS要求)出厂销售。如下图所示:

  4、对于有CCC标志的产品,应要求生产公司可以提供有效的CCC证书,检查售卖型号是否在证书范围内,并定期去国家认监委网站

  5、定期让生产公司可以提供所售卖型号的第三方检验报告,报告结论应为合格。检验报告所依据的产品质量标准为GB16410(家用燃气灶具)、GB6932(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或不低于国家强制性标准项目的企业标准。报告上至少要有CMA标志。如下图所示:

  1、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同时应建立产品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且产品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保存期限应当与产品有效期限或者有效期一致且不可以少于两年。

  2、每台燃气热水器和家用燃气灶均有对应的气源,售卖燃气热水器、家用燃气灶时必须问清楚消费者使用气源。一旦使用气源错误,易导致燃气具燃烧恶化,甚至引发火灾,后果十分严重。

  3、询问客户的安装地点和安装方法,帮助其确定需购买燃气具的结构型式,例如燃气热水器有强排式和室外型等,燃气灶有嵌入式和台式灶等。

  4、售卖燃气热水器时,一定要告知消费者必须找有资质安装公司做安装,确保其工作时的燃烧废气通过烟管完全排到室外。

  5、告知消费者燃气热水器和家用燃气灶具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常规使用的寿命一般为8年,但使用人工气作燃料的热水器和灶具常规使用的寿命为6年,到期后应及时更换。

  6、提醒消费者注意煤气软管、调压器的生产日期和有效期,达到标示的时间后应及时更换。

  7、认真学习《产品质量法》等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及时掌握所售产品的强制性标准要求。

  第三十三条 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第三十五条 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

  第三十九条 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第四十条 售出的产品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第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来得到的的,并处没收违法来得到的;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来得到的的,并处没收违法来得到的;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来得到的的,并处没收违法来得到的;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二条 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来得到的的,并处没收违法来得到的;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来得到的的,并处没收违法来得到的;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六)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国际标准组织标准标志、质量合格证明、产品批准文号等标志的;

  第二十八条 销售者应当建立进货查验制度和产品进货台账。查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如实记录产品的名字、产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生产批号、生产日期等内容。销售者不得销售无产品合格证明的产品。

  除前款规定之外,从事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者应当建立产品营销售卖台账,如实记录批发的产品品种、产地、规格、数量、流向等内容。

  在产品集中交易场所销售自制产品的生产者参照从事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者的规定,建立产品营销售卖台账。

  产品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保存期限应当与产品有效期限或者有效期一致且不可以少于两年。

  第三十二条 销售者发现其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风险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马停止销售该产品,通知生产者或者供货商,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主管部门责令生产者、销售者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三倍的罚款;有违法来得到的的,并处没收违法来得到的;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涉嫌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千元罚款。

  第三条 生产单位理应当建立完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制,依法配备与单位规模、产品类别、风险等级相适应的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明确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的岗位职责。

  第九条 生产单位理应当建立基于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防控的动态管理机制,结合本单位实际,落实自查要求,制定《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完整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

  第十七条 生产单位未按规定建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或者未按责任制要求落实质量安全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