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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谈职务犯罪案件证据收集的规范要求和注意事项

来源:华体会官方网站    发布时间:2024-01-11 00:14:57

产品介绍

  纪检监察工作的高水平质量的发展,首先体现在案件办理的高质量上,而案件质量的核心在于收集的证据。监察机关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中,应主动对接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严把事实关、程序关、法律适用关。以审判为中心,必须以证据为核心,那么收集证据就必须以调查为基础。本文将结合笔者办案过程中的体会,试谈调查职务犯罪案件中收集证据时,应把握的一些规范要求和注意事项。

  第一,要体现规范化。收集证据的规范化与否,大多数表现在程序和形式方面。程序方面,调查人员在收集言词证据、实物证据时,均应严格按照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监督执法工作规定以及监察法等规定的相关程序来调查取证。在严格履行报请审批的前提下,还要准确运用各种法律文书或其他程序性资料,来证明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和取证程序的合法性。比如,扣押手续的报批及在现场制作扣押清单,搜查手续的报批及在现场制作搜查笔录,对被调查人讯问及对关键证人询问时的同步录下声音和影像等。形式方面,收集的证据一定要满足法律和法规规定的证据形式要求。比如制作笔录时,应严格执行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笔录制作的形式要求,某些特定的程度上区别于一般行政执法机关笔录制作的形式。

  第二,要遵循法治化。案件调查中收集的证据要符合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那么就一定要满足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还应形成相互印证、完整稳定的证据链。首先,收集的证据要满足证据三性要求。证据三性,即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客观性,要求收集的证据是客观的、真实的,而不是伪造的、虚构的,这是收集证据的前提和基础。关联性,要求收集的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有逻辑上的关联,从而能够说明案件事实。合法性,要求收集的证据是合法的,必须由法定的人员或机构按照法定的程序来实施取证。其次,收集的证据要符合犯罪构成要件。运用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以法律、司法解释规定为指导,有目的、有明确的目的性地证明符合构成要件的犯罪事实存在。调查人员收集证据,特别是言词证据,要从符合犯罪四个构成要件的整体上去把握,同时要突出重点。比如,调查受贿犯罪时,对谋利情节的讯问或询问应当具体化,着重围绕请托事项核实被调查人利用职务便利或者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的具体过程;对于拟按斡旋受贿或者利用影响力受贿认定的案件,还应当核实是否谋取了不正当利益。另外,要形成相互印证、完整稳定的证据链。相互印证,主要指证据和证据之间不能有矛盾,各项直接、间接证据之间都能够相互印证。全案证据指向同一案件事实,得出的犯罪事实结论才是唯一的。完整稳定,要求案件调查过程中,对某一具体事实,要有多份稳定的供述,以此达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

  调查文书应当在报请领导批准,并盖具单位公章后,按程序、按规定来使用。实践中,除报请审批的程序不够严谨外,部分办案同志对于调查文书的制作和使用,或多或少存在不合乎规范的地方。主要应重视以下两方面:

  第一,文书填写要完整。制作调查文书时,文书中的所有项目都必须按要求填写齐全,不能空缺;若有空缺,可能会丧失某些重要信息,严重时则会造成制作的文书无效。文书中出现的各种名称,如法律名称、公司名称、当事人名称或物品名称,均应填写全称或规范性简称,不能随意省略或填写成不规范的名称。此外,文书附件也应填写完整。实践中,有的同志在《调取证据通知书》中未附调取证据清单,在使用扣押措施的文书中未附扣押物品清单,等等。

  第二,文书使用要准确。调查文书的使用要严格按照法律和法规规定的要求来执行,不能随意漏用、混用或错用。比如,有的办案同志在查询银行时,不按规定使用《查询财产通知书》,而使用《调取证据通知书》;有的在调取书证或物证时,不按规定使用《调取证据通知书》,而使用单位出具的介绍信。讯问、询问通知书的使用在实践中也较容易出错:依规定,对未被限制人身自由的被调查人首次讯问时,应当出示《讯问通知书》、被调查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对被采取留置措施的被调查人首次讯问时则不需出示讯问通知书。证人未被限制人身自由的,首次询问时应当出具《询问通知书》、证人权利义务告知书;证人被限制人身自由的(被采取司法强制措施或被采取留置措施),首次询问时不应再出具询问通知书,但应当将其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法律文书复印件与证人权利义务告知书、证人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来收集。

  笔录证据包括讯问笔录、询问笔录以及搜查、勘验检查笔录等,是办理案件中使用频率最广、数量最多的证据。监察体制改革前后,尤其是改革之前,各地对制作笔录的形式、内容都会存在地域性色彩或个人习惯色彩,亟待予以重视与规范。

  第一,笔录的形式问题。笔录首部,一是注意讯问或询问的时间不宜过长。根据相关规定,与未被采取留置措施的人员谈线小时,期间,还应保障被谈话人饮食饮水和必要的休息时间;与已被采取留置措施的人员谈线小时,且不得安排在深夜0点至凌晨6点之间。二是要保证笔录上填写的时间与录音录像时间相吻合、对应。三是谈话地点的填写要具体,应具体写到某地的某楼层、某房间号,不应草率地写成某某单位某某党风廉政教育中心等。笔录正文,一是开头表述要完整。以讯问笔录为例,笔录正文的开头要包括出示工作人员证件,告知被调查人如实供述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讯问活动将实行全程录音录像、有权申请回避,问其目前身体状态是不是能够接受讯问等内容。二是正文内容要完整。除记载主要事实外,还应注意对谈话人员的饮食、饮水、服药、哭泣、沉默等关键行为及时准确记录。出示书证时,书证的特征表述要具体,以合同为例,要记明合同的提供单位(或个人)、合同的名称、甲乙双方名称、签订的具体时间等内容。三是结尾总结性问话要完整。最重要的包含有无非法取证的情形,有无需要补充说明的问题,以上所讲是否属实,还有是不是需对笔录做补充或修改等。笔录尾部,根据相关规定,谈话对象在核实笔录内容无误后,应当由其在笔录上逐页签名、捺指印,并在末页写明以上笔录共页,我已看过(或向我宣读过),和我说的相符,并签名、捺指印、署明日期;不能书写的,可以由调查人员代为书写并注明,但仍应由谈话对象捺指印;拒绝签名、捺指印、署明日期的,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制作笔录时,要对谈话对象所讲的内容做提炼和归纳,还要确保重要情节是由谈话对象亲口讲述出来。总的原则有:内容要规范,记录时要使用法言法语、纪言纪语,或约定俗成的表述习惯。内容要得体,记录的内容既要符合谈话对象的身份特征、地域特征,也要注意符合谈话对象的记忆规律。笔录要干净,制作的笔录中最好还是不要出现与待证事实无关的情节。分不一样的情形来述:

  一是被调查人供述和辩解笔录。收集被调查人供述和辩解的主要方式是制作讯问笔录、谈话笔录和收集被调查人自书材料,常见的需要注意的几点有:1.笔录记录要全面、具体,如实反映讯问内容和细节。在记录主要事实的基础上,要对被调查人的态度变动情况,在笔录上进行客观反映;对被调查人供述或辩解的具体细节要记录到位,比如,被调查人在得知组织可能调查相关问题后向行贿人退还了部分财物,那么,在制作笔录时,应详细记明其为何要退还财物,在何时何地如何退还的,而不能仅仅记录我又退还某某人多少钱。此外,要注意,制作讯问笔录时,不必特意追求被调查人与其他证人证言的高度一致,记忆误差也可以在笔录上客观反映出来。2.笔录内容不能存在影响事实认定的矛盾。如果被调查人对事实前后表述不一致,则应在笔录中记明以哪次为准,并对前后矛盾之处作出客观的、合理的解释,且注意不可以都生硬地表述成之前是我记忆有误。3.笔录中不能存在指示性或诱导性内容。比如,有的同志会在笔录中记录你将你与某某人不正当经济往来情况讲一下或者你与某某人关系密切,那么你和他之间有经济往来吗,这些错误的提问就存在指供或诱供的嫌疑。正确的问法应该是你是否认识某某人你与某某人之间是不是存在不正当经济往来。4.笔录形式上不能存在瑕疵。要格外的注意,讯问笔录适用于以涉嫌职务犯罪被立案的被调查人,以及以涉嫌行贿犯罪或共同职务犯罪被立案的涉案人员;与仅涉嫌职务违法,但不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谈话,应当制作谈话笔录,而不可以使用讯问笔录。

  二是证人证言笔录。收集证人证言的主要方式是制作询问笔录和收集相关证人的自书材料,常见的需要注意的几点有:1.在特征地点询问要在笔录中记录清楚。根据相关规定,询问证人,可以在调查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必要时,也可以通知证人到办案场所提供证言。要注意,到被询问人提出的地点或者调查人员指定的地点进行询问的,应当在笔录中予以记明或者在自书材料上写明情况。2.笔录中应全面反映证人的基本情况。除应记明证人的个人前六项等基础信息外,还要记清证人是否申请回避、证人目前身体和精神状况能否接受询问;另外,证人与被调查人之间的关系应作重点记录。对关键证人应当制作多份询问笔录以固定事实和证据,并由其写出自书材料。3.收集的方式要合法合规。实践中,有的同志对于关键事实,仅要求证人书写情况说明或自书材料,这样的做法不能完全确定是不是系证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所以要予以纠正,应制作询问笔录。还有,对于证明被调查人违纪或职务违法的证人证言,有的同志不知道怎么来选择使用谈话笔录或者询问笔录。针对这样的一种情况,建议对在不同阶段与证人谈话均使用监委的询问笔录。

  三是搜查、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的目的是为了获取证据,勘验检查也具有获取证据的功能,职务犯罪案件调查中,搜查措施用得较多。制作搜查、勘验检查笔录的需要注意的几点主要有:1.有关人员签字、作出说明问题。被调查人或其亲属、与案件无关的见证人,要全程在场,并当场在笔录上签字;在笔录的后面,调查人员要对见证人的身份信息进行书面说明,包括其工作单位、职务等。2.笔录中对查获证据的表述问题。调查人员在对查获的物证、书证等证据材料来拍照的基础上,要在笔录中对所有查获的证据放置的位置、储存的位置作出文字说明,不能笼统地称详见附件或详见查封(扣押)物品清单。

  一是委托鉴别判定的手续要完备。调查部门应向鉴定人出具委托鉴定书,明确委托鉴定的物品名称、特征、数量等,提出要求鉴定解决的问题。需委托进行价格认定的,要明确每件物品的认定基准日,该基准日应当为违法犯罪行为发生的时间。对可能会影响鉴定意见的关键事项发生明显的变化时,应当及时与鉴定人沟通,必要时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二是要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核。鉴定意见形成后,调查人员应当注意审核该意见。审核的内容最重要的包含鉴定意见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鉴定机构和鉴别判定人员有没有法定资质,鉴别判定的方法是不是满足专业规范要求,鉴定意见是否与案件待证事实存在关联,等等。三是要将鉴定意见告知被调查人并听取其意见。调查人员应当将鉴定意见告知书送达被调查人,告知其有申请重新鉴定的权利并听取其意见。告知鉴定意见时应该做到全面告知,不能仅仅告知鉴定的结论。四是对特殊情况下需进行物品检验的解决方法。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是需要鉴定的,但没有法定司法鉴定机构,或者法律、司法解释规定能够直接进行检验的,监察机关可以指派、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检测验证,检验报告可当作定罪量刑的参考。

  一是取证方法要依法规范。在调取书证时,尽量调取原件,对难以调取原件而确需复印的,则应由提供人在首页记明此材料复印于单位(个人处),共计页,已与原件核对无异,因档案管理要求(或者因保密工作需要等取得原件确有困难的原因),原件存于单位(个人处)。同时,由提供人或者至少两名调查人员签名、签写日期,并由提供单位在首、末页和骑缝盖章。对于工作记录、工作说明等材料,既要有单位公章,也要有提供人签字。涉及重要问题的书证,应当向被调查人或证人出示确认,并在笔录中记明,还应当让被出示人在书证上签字确认;对同一份书证分别向多人出示,且需要签字确认的,应当各自使用单独的书证复印件。二是取证过程要有明确的目的性。书证的调取应当突出重点,提高取证的针对性、有效性,体现所收集书证的证明作用和证明价值。在调取书证过程中,为提升工作效率,可以由取证人员在同一批书证材料的前面附一份取证说明,注明书证材料的内容、证明的事实等情况。调取几种常见书证的规范要求和需要注意的几点有:

  一是被调查人主体身份材料。对被调查人在一段时间内利用职务便利或利用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来实施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调取其在这个时间段内所有的工作职责、职务分工情况等材料。同时,注意收集被调查人的个人档案、个人重要事项报告材料中反映其共同生活的亲属基础信息和财产信息,本人对特定事项的说明,以及其他能够反映其成长经历、工作业绩、奖惩情况等对办案有参考价值的材料。二是证人身份材料。首次询问证人时,应调取证人的身份信息材料(主要指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要求证人在上面注明此复印件由我本人提供,与原件一致,并签名、签写日期。对于待证事实与证人的身份或工作职责有关的,还应当调取证人的职务任免文件、职责分工证明文件等材料。三是其他涉案人员身份材料。对被调查人配偶、子女等直系亲属或其他亲属,以及情妇(情夫)等,根据案件需要,要调取上述人员与被调查人员关系方面的证据。

  要调取涉案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公司营业执照、工商登记资料等材料。根据案件需要,可以调取企业注册资料,全面收集该企业股权构成、股东名称、出资验资、变更事项等关键信息资料。对于存在挂靠关系的企业,要调取证明挂靠关系的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对于法定代表人与实际控制人不一致的企业,要注意收集能够证实实际控制人的相应书证材料和证人证言。

  如涉案资金系通过银行转账汇款的,应在查询银行流水、交易凭证、开户信息的基础上,将相关书证向被调查人和证人出示确认,并在笔录上记明。对于银行流水、贷款材料等重要资料,应当由监察机关直接向银行查询或调取,不宜由被调查人或者涉案证人提供,因为银行方的证据客观性更强。对于监察机关直接查询境外银行信息确有困难的,可由被调查人或证人以及其委托的其他人打印相关银行信息,由调查人员在场对取证过程进行录像或者拍照,并作出书面说明。

  调取房产和车辆交易资料,主要有买卖合同或协议、付款凭证等,根据自身的需求,有时还需查明付款人、资产金额来源等信息。房屋产权资料要关注产权性质、产权所有人、历次变更等情况,必要时,能够最终靠查询电力、用水、燃气、停车位使用等情况,了解掌握房产实际使用人的信息。对于车辆的使用情况,能够最终靠调取车辆的违章信息、行车轨迹等材料后进行针对性分析。

  贿款来源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关键性证据之一,办案过程中,必须收集相关证人证言及书证。案件中,若涉及行贿人贿送大额现金的,要调取其如何从公司或银行支取现金的相关记录,并收集其本人或其他人员的证言。实践中,由于有的行贿人记忆不清或故意隐瞒,部分调查人员在制作询问笔录时仅仅记录行贿款是公司或工程备用金,而未进一步调取书证及有关人员证言,导致证据链不完整。此外,若行贿人贿送的是外币,还应调取其从银行兑换,或通过其他途径获取外币的相关证据。

  间接证据是指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环节或链条的证据,办案过程中也要兼顾间接证明的收集。以特定地点受贿案件为例,若被调查人是在工作地、居住地之外的地点收受财物的,那么就应注意收集被调查人、行贿人及其他同行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出行记录,或收集上述人员在行受贿发生期间去往外地的证明材料。再以因特定事由受贿案件为例,若被调查人是因出境旅游而收受有关人员贿送的旅游款的,那么应注意收集被调查人在特定时间的出入境记录、乘坐交通工具的出行记录等证明材料。

  一是应当收集原物。收集物证时,应当收集原件;不便收集原物的,应对原物封存并拍摄或者制作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者内容的照片、录像或者复制品。原物已经不存在的,可以由相关单位出具书面情况说明。二是要采取适当的收集方法。依据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收集物证的方法主要有搜查、调取、查封、扣押、勘验检查等。这里主要谈使用查封、扣押措施的相关规范要求。对需要查封、扣押的物品(指与案件相关的物品,还包括不能确定与案件是否有关但价值较高的物品),应当现场制作清单,清单要详细记明查封、扣押物品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质量、新旧程度等内容。必须要格外注意的是,不能在清单中记录物品的质地、真伪等需要经过鉴定才能够明确的特征。调查人员、见证人、持有人应在相关调查文书上签名或盖章。对于被调查人贴身携带的物品,以及被调查人和其他有关人员主动上交的财物,可根据查封、扣押的相关程序来办理。对于属于不动产的物证,可以扣押权利证书,还应及时将《查封通知书》送达不动产登记管理机构,告知其禁止办理权属变更、转移登记等手续。(孟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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